7款规定,仲裁员并不涉及审查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性质,其主要是确定:此类中止的水平是否等于利益抵消或减损的水平;拟议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否为适用协定所允许;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否遵循了报复的程序和规则。仲裁人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仲裁裁决应当迅速通知DSB,以便其作出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此处的决策机制依然是“反向一致”。 3.报复实施的监督及报复的终止 根据DSU第22条第8款规定,在补偿或报复期间,DSB应当继续监督裁决的实施情况。在此期间,裁决的实施问题仍然一直保留在DSB会议的议程上,并且有关成员应就实施裁决的进展情况向DSB作出书面汇报,直到有关措施最后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或者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办法为止。 ...
千禧年,领导们正喊着GDP的口号,老板们还以带着秘书为荣,草莽们则猫在时代的浪潮里刀光剑影。方卓重回2000年。十年后,一群风投私募联合起来气势汹汹的闯入集团总部,对惊愕的方卓恳求道方总,您其它的项目都上市了,这第一个项目到底什么时候能上市啊?明明说好三年,三年之后又三年,三年之后又三年,都快十年了,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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