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02
banner"
>
3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这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的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开放性的特征,信息传播极为迅速、广泛,一旦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如果不及时予以制止,就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
客观地讲,广告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违法广告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天然的“主场”
优势,拥有专业的技术配置及技术人员,可以对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更容易及时发现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
因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在客观上是可行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违法广告继续发布,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平台具有工具性、中立性的特点,不应当加重其义务。
对此,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认为:其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处于其控制下的网络空间既有管理的权力也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出现在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其二,虽然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违法广告信息混杂其中,难以一一辨别,但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措施对违法广告进行识别和控制,并且实践证明这类技术并不会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其三,网络违法广告社会影响恶劣,如果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一方面不利于净化广告市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形象,从更大的方面说,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除了广告监管部门的尽职执法之外,还需要通过其他积极措施对网络违法广告进行治理,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去制止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
一朝醒来,秦澈发现自己成为了大周皇朝,炎亲王的独子。家里不仅有王位要继承,甚至皇位都在朝自己招手。虽然自己先天不足,当朝皇帝想自己死,宰相也想自己死,甚至自己从小玩到大的姐姐也想自己死。但,除了好爹,秦澈还有一个可以加点的武道面板。只要修为提升,潜能点就可以无限叠加。别人无法突破的呼吸法,我自可一点通关。就算失去一切,我自可以武道成圣。...
...
...
...
第一人称我的名字叫赵成,16岁,住在湘南市清源中学一带,没有对象。我在清源高中读书,每天都要学习到晚上9才能回家。我不抽烟,不喝酒,晚上11点半睡,每天要睡足七个小时。睡前,我一定喝一杯温牛奶,然后练二十分钟的呼吸法,绝不把任何疲惫,留到第二天。第三人称黑暗降临,是谁肝爆自己,收集星火?!末劫之中,是谁锤爆敌人,拯救世界?!是他!是他!还是他!这是一个,比最遂古的血腥岁月,还要绝望千百倍的时代,万灵消亡。一切都在走向终点,一个个世界,无可挽回的死去。直到,救世主举着火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