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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我的义务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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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已经获得了和前面义务论有所不同的一种混合义务论了。
这种理论把善行原则(并非功利原则)以及被认为和平等对待的精神一致的公正原则看成是基本的。
我们还必须承认其他关于是非的任何基本原则吗?在我看来,没有必要。
依我的见解,我们能够从这两条原则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像规则功利主义者那样,得出我们确认为义务的一切东西。
从善行原则得出各种更具体的自明义务规则,例如不可伤害人和不可干涉别人的自由的规则。
从公正原则得出另一些规则,如在待遇上的平等和在法律面前平等。
有些准则,像说老实话或勿虐待儿童等都可以分别从这两条原则中得出。
这样,就可以使这些准则获得原先所不具有的一种优势。
关于按照规则功利主义的方式,其他如遵守诺言和勿穿越校内草坪这些规则,也许可以从这两条原则的结合为基础而找到根据,即这些规则如果得到普遍承认和遵守,将有助于实现尽可能平等地分配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的情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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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濠州城外,朱元璋捡到了一个少年,从此洪武皇帝多了一条臂膀。抗元兵,渡长江,灭陈友谅,伐张士诚。创建大明,光复燕云。我无处不在。从此洪武立国,再无遗憾。大明根基,固若金汤。针对小明王的事情,我们需要采取四阶段战术。首先,我们宣称什么事都没有。其次,我们说或许发生了什么事情,不过我们什么都不用做。再次,我们说或许应该做点什么,可惜什么都做不了。最后,我们很遗憾小明王以身殉国,当初要是做点什么就好了。有人问身为太祖第一心腹重臣,如何轻松避过风风雨雨,安享天年?张希孟谦虚地说仆只是大明朝卑微的社会公器,用来盛放太祖皇帝深思熟虑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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